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533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曾鈞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典範美學館、 卓瑞春 、 呂淑媛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相對人呂淑媛已於民國106年1月26日死亡,故請提出呂淑媛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查報呂淑媛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