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95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巫柏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字第32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巫柏坤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巫柏坤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犯行後,刑法第50條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於同年0月00日生效。修正前該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上揭條文修正後,將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定情形者,明定不得併合處罰,以避免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後,造成原本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無法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結果。並增列第2項規定,賦予有該條第1項但書所示各情之受刑人得選擇是否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權利。從而,本條之修正涉及刑之酌定,影響被告刑度,參以刑法第50條之性質屬實體事項之規定,應有新舊法比較之必要。是比較新舊法後,應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查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就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刑事聲請狀1份在卷可稽,程序上並無不合,先予敘明。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21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7月,受刑人就編號2部分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684號駁回上訴;因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483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因犯如附表編號4至8之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615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3年8月、3年8月、3年8月、3年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並分別確定乙節,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得為易科罰金,但與如附表編號2至8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司法院釋字第144號及第679號解釋參照),爰毋庸就所定之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書記官莊珮雯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1年11月14日│101年11月12日│101年11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159│署101年度毒偵字第159│署101年度毒緝字第177│││7號│7號│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16號│102年度訴字第216號│102年度易字第48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06月28日│102年06月28日│102年08月21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16號│102年度上訴字第684號│102年度易字第483號││判決││││││├────┼──────────┼──────────┼──────────┤││判決│102年07月15日│102年08月26日│102年09月12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1年08月21日│101年10月05日│101年10月0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2年度偵緝字第176│署102年度偵緝字第176│署102年度偵緝字第176│││號│號│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615號│102年度訴字第615號│102年度訴字第61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03月06日│103年03月06日│103年03月06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615號│102年度訴字第615號│102年度訴字第615號││判決││││││├────┼──────────┼──────────┼──────────┤││判決│103年07月09日│103年07月09日│103年07月09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1年10月12日│101年10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2年度偵緝字第176│署102年度偵緝字第176││││號│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615號│102年度訴字第61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03月06日│103年03月06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615號│102年度訴字第615號│││判決││││││├────┼──────────┼──────────┼──────────┤││判決│103年07月09日│103年07月09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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