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51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温盛忠
温林文
一、①債務人温盛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玖仟捌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②債務人温盛忠、温林文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仟叁佰
玖拾叁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利息及違約金合計逾年息百分之二十部分不予准許)。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書記官廖美完┌────────────────────────────────────┐│附表:│├─┬────────┬─────────┬───┬───────────┤│編│請求本金│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1│59,821元(其中計│104.1.14~清償日止│19.97│暨按年息百分之0.03計算│││息本金55,079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2│1,393元│104.1.14~清償日止│19.97│暨按年息百分之0.03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