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242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24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易字第242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閔傑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毒偵字第290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簡閔傑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所犯之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二、犯罪事實:簡閔傑前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606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9年1月25日執行完畢而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偵字第17286號、88年度毒偵字第13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開觀察、勒戒釋放後5年內之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191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2684號裁定送強制戒治,嗣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7822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於90年4月12日保護管束期滿,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本院以89年度壢簡字第6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再於:㈠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5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㈡於99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43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5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上開㈠㈡案件接續執行,於99年11月24日入監執行,101年5月2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交付保護管束,於101年7月24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已執行完畢(構成累犯)。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3年6月15日下午5時許,在新北市○○區○○○街附近之公司宿舍,以將適量之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吸食器內,並點火燃燒使之產生煙霧,再吸取其煙氣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3年6月18日下午1時許,其於桃園縣○○鄉○○○路○○○號「花田e路」網咖內遭警臨檢,經查知其係另案毒品通緝犯,經其同意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採尿送驗,鑑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三、證據名稱:
(一)被告簡閔傑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二)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被採尿人姓名編號對照表(尿液編號(J103-102)、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前揭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科刑及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事實,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及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仍無法斷絕施用毒品惡習,顯見其意志力薄弱,自有使其與社會上毒品來源隔離,使其能深自反省,斷絕與毒品接觸之必要及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蒞庭檢察官求刑尚屬過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劉仲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亭竹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