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836號
原告佳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傳中 律師複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旺三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於民國94年5月25日追加起訴請求新台幣(下同)120,940元,,查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
書記官葉志昭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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