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18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秦德進律師選任辯護人 許惠珠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柒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販賣第三、四級毒品罪嫌重大,且其中販賣第三級毒品部分,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4年4月14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7月14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廖純卿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7月5日
書記官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