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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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836號
原告佳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陳傳中 律師複代理人乙○○被告旺三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郭士功 律師複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追加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追加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402,849元,惟於民國94年5月25日追加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冶模具費用114,240元及93年7月郵寄費用6,700元,然未繳納追加之訴裁判費1,330元,經本院於94年9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9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裁判費,其追加之訴不能認為合法,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0月5日
書記官葉志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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