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19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19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190號原告 朱韋綸 被告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 黃士哲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就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3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裁定已於107年7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嵎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書記官洪菘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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