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642號債權人 潘怡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杰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為「李杰峯」抑或「 李杰峰 」?並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