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642號債權人 潘怡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杰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自104年3月21日起算之依據為何?(因聲請
狀所載原因事實欄清償日為107年3月31日,若無約定清償日,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之規定,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效力。本件如未能釋明,利息起算日請更正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起算。)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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