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9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9740號債權人紅樹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朝男 債權人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務人財經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杰修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紅樹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時僅繳納裁判費伍佰元,查本件聲請係債權人紅樹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分別以不同原因事實對債務人為請求,雖屬類似事件不禁止於一聲請狀內同為請求,但仍屬二不同之聲請事件,各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合計應納應為新臺幣壹仟元,因卷內繳款收據所載繳款人為債權人紅樹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債權人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