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0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0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4015號原告 林美嬌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 律師
田欣 律師被告 曹婉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附民字第744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貳拾玖萬肆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柒拾陸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
2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嗣於民國110年3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將請求權基礎更正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及第2項。查原告所為上開訴之變更,經核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均同一,與原訴間具有共同性,而就原請求之訴訟及證據資料,於審理繼續進行在相當程度範圍內具有一體性,揆諸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對外宣稱自身長期從事精品買賣,有國內外精品代購、代售管道,被告於107年間某日,透過臉書「山茶花美妝精品」社團認識原告後,即於108年7月1日以LINE通訊軟體向原告佯稱:其有自國外購入愛馬仕牌精品之管道,並可先在國內外各地找到買家,再購入該買家指定之愛馬仕精品後加價出售,以賺取差價,若加入投資,獲利頗豐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而同意出資及購入精品後交由被告代為出售。於108年8月1日至同年9月15日,原告因聽信被告之說詞,遂陸續於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2、編號4至編號19「付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將各編號「金額」欄所示款項匯入被告指定之訴外人 洪綝黛 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且於附表一編號3「付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將該編號「金額」欄所示款項交與被告,原告交付被告之投資款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553,400元;再先後於附表二「交付時間及地點」欄所示時、地,將附表二「交付精品及數量」欄所示精品交與被告收受,附表二之精品價值合計為1,393,600元。被告取得上開款項及精品後,雖為取信原告,於108年8月5日至30日間,陸續以給付分潤款為由,匯款共計652,150元予原告,然因被告始終無法說明獲利情況及附表二所示精品去向,復片面中斷聯繫而避不見面,原告始知受騙,而被告前開詐欺行為已侵害原告之財產權;且被告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告,致其受有高達2,294,850元(計算式:1,553,400元+1,393,600元-652,150元=2,294,850元)之財產上損害;又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制訂之保護法益本為個人財產法益,而被告上開行為構成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之要件,致侵害原告之財產權,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及第2項規定,對被告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為此,原告爰依上開請求權基礎提起本訴,求為擇一對原告有利之判決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2,294,
8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9年度易字第1733號刑事判決書、兩造LINE對話紀錄、洪綝黛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交易明細、原告購買之愛馬仕名牌精品收據、原告之匯豐銀行對帳單明細、原告之國泰世華銀行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蔡美瑜 之中國民生銀行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本院卷第27頁至第44頁、第153頁至第154頁、第156頁至173頁、本院109年度附民字第
744號卷第37頁至第103頁)為證,核與其上開主張相符。且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既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爭執,故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二)按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確有於上開時間、地點,對原告施以詐術,而騙取原告交付附表一、二所示之投資款及精品,其詐欺行為侵害原告之財產權,原告並因而受有共計2,294,850元之損害,被告顯已構成侵權行為,自應就原告之損害負賠償責任,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294,85
0元,即屬有據,應予准許。至原告就損害賠償部分併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規定為請求,因原告係請求本院為擇一有利判決之選擇合併,而本院既就民法第
184條第1項後段為原告有理由之判決,則其餘請求權主張,自無庸再予審究,併此敘明。
四、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條第1項及第
203條亦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送達訴狀,被告於收受該書狀後迄未給付,自應負遲延責任。經查,本件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於109年8月12日送達被告,業據被告於該狀上簽名為憑,已生送達效力,被告迄未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
9年8月13日起算,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2,294,85
0元,及自109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書記官鄭雅雲附表一:
┌──┬────────┬───────┐│編號│付款時間│金額│├──┼────────┼───────┤│1│108年8月2日│6萬元│├──┼────────┼───────┤│2│108年8月5日│6萬5,000元│├──┼────────┼───────┤│3│108年8月間某日│6萬元│├──┼────────┼───────┤│4│108年8月7日│10萬元│├──┼────────┼───────┤│5│108年8月9日│3萬元│├──┼────────┼───────┤│6│108年8月9日│10萬元│├──┼────────┼───────┤│7│108年8月12日│5萬元│├──┼────────┼───────┤│8│108年8月12日│10萬元│├──┼────────┼───────┤│9│108年8月14日│10萬元│├──┼────────┼───────┤│10│108年8月15日│8萬8,000元│├──┼────────┼───────┤│11│108年8月18日│22萬元│├──┼────────┼───────┤│12│108年8月19日│6,000元│├──┼────────┼───────┤│13│108年8月19日│10萬元│├──┼────────┼───────┤│14│108年8月19日│5萬元│├──┼────────┼───────┤│15│108年8月19日│5萬元│├──┼────────┼───────┤│16│108年8月20日│6萬元│├──┼────────┼───────┤│17│108年9月15日│26萬元│├──┼────────┼───────┤│18│108年9月15日│4,400元│├──┼────────┼───────┤│19│108年9月15日│5萬元│├──┼────────┼───────┤││合計金額│155萬3,400元│└──┴────────┴───────┘附表二:
┌──┬─────────────┬─────────┐│編號│交付精品及數量│交付時間及地點│├──┼─────────────┼─────────┤│1│愛馬仕牌方塊鱷魚皮夾1個│108年8月1日在新││││北市板橋區板橋火車││││站交付│├──┼─────────────┼─────────┤│2│愛馬仕牌SACLindy26Tauri│108年8月2日在臺│││llon包1個│北市○○○路SOGO││││BR4百貨公司購入後││││當場交付│├──┼─────────────┼─────────┤│3│愛馬仕牌SACPICOTINLOCK1│同上│││8TAURILL包1個││├──┼─────────────┼─────────┤│4│愛馬仕牌PendentifPOPHPL│108年8月14日在臺│││ORROSE項鍊1條│北市○○○路SOGO││││BR4百貨公司購入後││││當場交付│├──┼─────────────┼─────────┤│5│愛馬仕牌SACLindy26Touch│同上│││Taurillo包1個││├──┼─────────────┼─────────┤│6│愛馬仕牌PendentifPOPHPL│同上│││ORROSE項鍊3條││├──┼─────────────┼─────────┤│7│愛馬仕牌CRAVATESOIELOURD│同上│││ETIE7、CRAVATETWILLBI1││││00%SOIE、CRAVATETWILL10││││0領帶3條││├──┼─────────────┼─────────┤│8│愛馬仕牌Birkin25GOLD包1│108年9月15日在臺│││個│北市○○○路SOGO││││BR4百貨公司購入後││││當場交付│├──┼─────────────┼─────────┤│9│愛馬仕牌SACPICOTINLOCK│108年9月15日在臺│││18TOUCHT包1個│北市○○○路SOGO││││BR4百貨公司購入後││││當場交付予被告│├──┼─────────────┼─────────┤│10│愛馬仕牌PortefeuilleSilk│同上│││InCompac皮夾1個││├──┼─────────────┼─────────┤│11│愛馬仕牌PendentifPOPHPL│同上│││ORROSE項鍊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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