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1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1980號債權人 李俊澔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高英瑞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少了一個及字)。㈡確認債務人為高英瑞是否有誤?(因與團購投資協議書立協議書人陞澤有限公司不符)。㈢陳報本金、利息金額各為何?㈣陳報利息得在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7條第一項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此項裁定已於110年7月3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就其請求並未釋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