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1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122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吳瑞中 債務人 黃阿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玖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個月當月計收新臺幣參佰元,逾期二個月當月計收新臺幣肆佰元,逾期三個月當月計收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最高以收取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