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7號聲請人 陳雅燕
林峻弘 前列陳雅燕、林峻弘共同上列聲請人陳雅燕等二人因與相對人 李惠嬌 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陳雅燕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彰化縣芳苑鄉王功段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697、912建號建物之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所有權人為李惠嬌部分,含他項權利部)。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