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7號聲請人 陳雅燕
林峻弘 相對人 李惠嬌 關係人 林韋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相對人李惠嬌及關係人林韋誠於民國111年4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50萬元,並以相對人李惠嬌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前開借款之擔保,設定55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為111年5月27日,經登記在案,詎債務已屆清償期仍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款契約書、借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之抵押權業經登記,且債權清償日期已屆至,是其主張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聲請本院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附表:
(土地)112年度司拍字第000007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芳苑鄉王功段0000-00003245124分之1002彰化縣芳苑鄉王功段0000-000055全部003彰化縣芳苑鄉王功段0000-000055全部004彰化縣芳苑鄉王功段0000-00003524124分之1(建物)112年度司拍字第000007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00000-000彰化縣○○鄉○○○○○街00號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三層1層:46.06;2層:46.06;3層:32.27;合計:124.39陽台:16.46全部00200000-000彰化縣○○鄉○○○○○街00號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三層1層:45.53;2層:45.53;3層:31.74;合計:122.8陽台:18.28;雨遮:1.45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