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地訴字第107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107號

原告智慧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梁欣惠

訴訟代理人 吳政航 律師

被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代表人 黃志中

訴訟代理人 邱郁芸

黃昭程

黃智郁

上列當事人間醫療器材管理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4日準備程序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審判長法官吳文婷

法官顏珮珊

法官李明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書記官李虹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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