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107號
代表人 梁欣惠
訴訟代理人 吳政航 律師
被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代表人 黃志中
訴訟代理人 邱郁芸
上列當事人間醫療器材管理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4日準備程序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審判長法官吳文婷
法官顏珮珊
法官李明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書記官李虹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107號
代表人 梁欣惠
訴訟代理人 吳政航 律師
被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代表人 黃志中
訴訟代理人 邱郁芸
上列當事人間醫療器材管理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4日準備程序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審判長法官吳文婷
法官顏珮珊
法官李明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書記官李虹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