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65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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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655號
聲請人 黃瓊瑩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認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
第2157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牴觸憲法
,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其聲請意旨略以:系爭確定終局裁定
認104年2月6日修正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
項第6款、第3項所定新事實、新證據之再審要件規定(
下合稱系爭規定),包含確實性、明確性及顯著性等法定再
審聲請要件,已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聲請人就判決確定前或後,法院不及調查審酌之實質證據,
於再審請求中請求評價,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並未予以詳查,
逕以原審就證據已為審酌,聲請人係執同一陳詞為由,認聲
請人之再審聲請無理由,裁定予以駁回,該裁定已違反正當
法律程序,侵害聲請人享有公平審判之合法訴訟權利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
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
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
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
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裁判
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
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
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
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
),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
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
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
,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僅係以自認符合再審聲請要件之一
己主觀見解,爭執法院適用系爭規定所為認事用法所持見解
,並非針對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就系爭規定之解釋、適用,究
有何誤認或忽略何等基本權利之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
下所理解之何等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而為主張,其聲
請與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
,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呂太郎
大法官蔡宗珍
大法官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朱倩儀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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