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13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字第1376號

抗告人 金禾千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吳信模 (原名 吳青洋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9月16日110年度南小字第137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3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抗告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9月16日110年度南小字第1376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茲依前揭法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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