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司補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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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陳芷玲
代 理 人 張鴻欣 律師、 張嘉玲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求嘉 等間請求分割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
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查本件
聲請人聲請分割坐落於高雄市○○區○○段○○○○○○○○○○號土
地(下稱系爭土地)及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巷○
號之建物(下稱系爭建物),而上開土地面積合計為58.28平方
公尺(計算式:34.31+23.97=58.28),且每平方公尺之公告土
地現值均為新臺幣(下同)46,000元,其中聲請人之潛在權利範
圍均為3分之1;至於系爭建物課稅現值177,900元,聲請人之
潛在權利範圍亦為3分之1等情,有土地登記謄本、高雄市稅捐
稽徵處新興分處函文附卷可參,是本件調解標的之價額應核定為
952,927元【計算式:(58.28×46,000×1/3)+(177,900
×1/3)=952,92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0規定,徵收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