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83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榮君具保人李佳容上列具保人被告犯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佳容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李佳容因被告林榮君犯竊盜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0年度刑保字第6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2,000元,由具保人於100年12月12日繳納足額現金後,已於同日將被告釋放在案。茲因被告於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46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後,經聲請人以101年度執字第347號案件依法傳喚執行,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亦無在監在押或人身自由受公權力拘束之情事,復經依法拘提無著,致無法執行等情,此有本院100年度刑保字第6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法務部戶役政連結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單、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被告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又聲請人復依具保人住所通知其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並告以逾期即依法沒入保證金等旨,然具保人仍未依通知履行乙節,亦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5月21日東檢文庚101執347字第07928號通知函稿及送達證書等附卷可考,揆諸上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從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侯弘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幸如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