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司調字第412號
聲請人 黃世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德智 間請求清償債務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4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本件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市○○○道0段0號)補繳上開聲請費,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2項規定聲請調解時,應表明聲請人與相對人係基於何法律關係、發生經過及本件爭議情形。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