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斗簡字第163號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鄭穎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繼承人林金火生前向原告前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商銀)請領信用卡,經新光商銀審核後,發給信用卡乙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林金火和與新光商銀間成立信用卡契約。依約定林金火至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後,委託新光商銀先行墊款給特約商店,再由新光商銀向林金火請求償還帳款,而林金火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向新光商銀清償帳款,如有積欠款項或逾期清償等情事者,則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條及第15條之約定,應自新光商銀墊款予特約商店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71%計付欠款之循環信用利息,並應另按上開利息總額10%計算之違約金。
㈡詎林金火持卡消費後,自民國93年7月8日起即未依約繳款,截至97年1月27日止,累計消費款新臺幣(下同)137,310元未付,連同衍生之循環信用利息及違約金,合計尚欠243,855元未清償。
㈢新光商銀已於97年1月28日將上揭信用卡債權讓與原告,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及第18條第3項之規定,於97年2月4日登報公告。
㈣另本案債務人 林金火業 於95年11月24日死亡,被告為其法定繼承人,且未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被告自在繼承被繼承人林金火之遺產範圍內,對林金火之債務,負清償責任。
㈤爰本於信用卡契約、債權讓與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金火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243,855元,及其中137,310元自97年1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本件已逾時效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民法第125條、第128條前段、第144條第1項及第146條分別設有規定。又按違約金之約定,為賠償給付遲延所生之損害,於債務人給付遲延時,債權人始得請求,既非定期給付之債務,與民法第126條所規定之性質不同,其時效為15年而非5年,亦無民法第145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11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雖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資料查詢、債權讓與證明書、報紙公告、戶籍謄本、帳單明細等件為證。惟依上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2條約定,林金火連續二期未繳付最低應繳金額時,視為全部到期。原告主張債務人林金火自93年7月8日起未依約繳款(93年8月9日繳款截止日),則依上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2條約定,林金火至93年9月9日時即屬連續二期未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已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全部到期,原告得向債務人請求清償消費款,而依民法第128條之規定,自93年9月9日日起算15年之請求權時效,至遲算至108年9月9日已罹於時效,而原告於110年5月18日始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有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章可憑,且原告並未提出有任何中斷時效之事證,則上開消費款本金及違約金,顯然已逾15年之消滅時效期間,依前揭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被告自得以原告之消費款本金及違約金債權已罹於消滅時效據為抗辯事由,而拒絕給付甚明。再依前揭民法第146條規定,原告對被告之消費款本金債權既已罹於消滅時效,則屬於從權利之利息債權,當然亦罹於消滅時效,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遲延利息,亦嫌無憑。準此,被告所為上開罹於消滅時效抗辯,洵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信用卡契約、債權讓與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金火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243,855元,及其中137,310元自97年1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審酌結果,核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經查本件訴訟費用為原告繳納的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因此,本院一併確定原告應該負擔的訴訟費用額為2,65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