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簡字第214號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丁駿華
被告 王黃秀鳳
兼上六人
籍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0
指定送達處所: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年十月五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彰化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兩造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前就如理由欄三、四所示之事項具狀表示意見,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原告請確認係就起訴狀附表中何項遺產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何項遺產請求撤銷分割繼承登記,及請求被告王黃秀鳳就附表中何項遺產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另就起訴狀附表編號7至10所示之存款及股金應如何處理,併具狀補正訴之聲明。
四、被告請說明被告王黃秀鳳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或其他原因,致被告等人協議由被告王黃秀鳳繼承起訴狀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不動產;另亦請說明起訴狀附表編號7至10所列之存款及股金係協議由何人繼承取得,併就上揭事項提出相關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姚志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