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簡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簡字第214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丁駿華

張義育

被告 王黃秀鳳

王偉任

王美琪

王美華

王惠萍

王琳琳

兼上六人

訴訟代理人 王焱苓 (原姓名 王沛璇王惠玲

籍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0

指定送達處所: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年十月五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彰化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兩造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前就如理由欄三、四所示之事項具狀表示意見,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原告請確認係就起訴狀附表中何項遺產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何項遺產請求撤銷分割繼承登記,及請求被告王黃秀鳳就附表中何項遺產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另就起訴狀附表編號7至10所示之存款及股金應如何處理,併具狀補正訴之聲明。

四、被告請說明被告王黃秀鳳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或其他原因,致被告等人協議由被告王黃秀鳳繼承起訴狀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不動產;另亦請說明起訴狀附表編號7至10所列之存款及股金係協議由何人繼承取得,併就上揭事項提出相關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姚志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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