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7號聲請人 鄭漢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南市基督教會褔音堂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南市基督教會褔音堂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南市基督教會褔音堂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台南市政府64年11月7日南市民行字第52709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97年9月19日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7冊、第13頁第101號)。因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召開第7屆第2次董事會決議,補充變更如附表,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舊捐助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董事會會議紀錄、法人登記證書及主管機關核備文文各1件為證,自應堪信為真實。且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