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六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零伍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零伍佰元,折合銀元拾陸萬陸仟玖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柒佰元,折合新台幣伍仟壹佰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仟零伍拾元,尚不足新台幣肆仟零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謝慧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鄭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