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438號原告 鄭毛青彩 被告 高吳炘 上列被告因民國107年度易字第89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陳炫谷法官陳昭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郁筑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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