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44號原告 巫少青 被告青荷開發有限公司兼被告法定代理人 程語杉 上列原告與被告青荷開發有限公司、程語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伍萬零伍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參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並同時補提起訴狀繕本1份,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書記官曾煜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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