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49號原告大維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惠敏 訴訟代理人 賈世民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振烜 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90,5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宇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