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小調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竹小調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竹小調字第179號聲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 莊家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給付尚欠之借款。惟相對人之住所係在宜蘭縣○○市○○路○段○○○巷○○號3樓,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於該管轄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書記官謝國聖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