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32號原告 林麗月 被告菲夢絲國際美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河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
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
9年1月6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及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書記官曾煜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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