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竹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竹簡附民字第9號原告 黃驥軒
黃瑀涵 黃偉忠 黃慧瑩 被告 黃偉恭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8年度竹簡字第1076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傅伊君
法官林哲瑜法官潘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書記官劉佳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