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監宣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358號聲請人 郭莊郁子 相對人 郭茂雄 上列當事人間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夫,而本件相對人即受監護人 經鈞院 以104年度監宣字第5號為監護之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茲因相對人之妹 郭藝勤 於民國104年
7月19日逝世,經各繼承人議決依應繼分辦理繼承登記,聲請人現因辦理郭藝勤之分別共有繼承登記之故,需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爰聲明:㈠請准聲請人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如附表所示地號之土地及建物;㈡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財產負擔。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所有權人仍為郭藝勤,並非受監護宣告之人郭茂雄所有,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參。是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既尚非受監宣告之人郭茂雄所有,則本件聲請人聲請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即不應准許,而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家事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書記官陳雅惠附表:
┌─────────┬────┬──┬───┬────┐│土地及建物│面積(平│持分│應繼分│財產價值│││方公尺)│││(元)│├─────────┼────┼──┼───┼────┤│台北市○○區○○段│51│全部│1/7│0000000││3小段283地號│││││├─────────┼────┼──┼───┼────┤│台北市○○區○○段│17│全部│1/7│534285││3小段284地號│││││├─────────┼────┼──┼───┼────┤│台北市○○區○○段│32│全部│1/7│0000000││3小段285地號│││││├─────────┼────┼──┼───┼────┤│台北市○○區○○段│133.48│全部│1/7│25085││2小段30600建號(││││││門牌:台北市士林區││││││文昌路134號)之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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