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4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456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2月2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書記官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