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4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456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49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九日98年度審訴字第4564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1月19日以98年度審訴字第4564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孫啟強
法官高增泓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書記官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