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六一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六七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於甲○○能到庭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被告目前有腦中風、多發性併失語症等疾病,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玉里榮民醫院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診斷書一紙在卷可參,是被告顯因疾病而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 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李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