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3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六一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六七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約自民國(下同)六十八年間起,未經許可,在花蓮縣玉里鎮樂合里樂園二十七號山區工寮中,無故持有土造獵槍二支,嗣因臥病在床,於八十八年九月七日十七時十五分許,因其子 黃錦雄 認如遭警查獲或流落他處,將引發無謂糾擾,乃主動報警查獲,並扣得具殺傷力土造獵槍二支,因認被告涉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罪嫌云云。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二日死亡,此有戶籍謄本一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李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