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750號原告 彭發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紹宏 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捌萬陸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肆佰玖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