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養聲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子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養聲字第116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楊陳玉蘭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楊成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楊陳玉蘭於民國101年4月30日收養楊成興為養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一)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二)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三)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民法第1073條第2項、第1079條及第1079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收養人楊陳玉蘭(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願收養 楊明德 、楊黃意所生已成年之被收養人楊成興(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父母皆已歿)為養子,雙方於101年4月30日訂立書面契約,並提出收養契約書暨同意書、戶籍謄本、健康檢查表、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確有收養之合意,業據收養人、被收養人到庭陳述綦詳,被收養人之配偶亦同意本件收養,並有前開收養契約書在卷可稽。復經本院調查之結果,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生父結婚,現被收養人之生父已死亡,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已共同生活多年,由於收養人年齡已大,希望可以成立收養互相照顧、依靠,被收養人現已退休,但仍有能力照顧收養人等情,有本院101年6月7日非訟事件筆錄在卷可稽。又被收養人之生父母均已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附卷可參,足認本件收養之成立,既非被收養人意圖免除法定扶養義務,亦無不利於本生父母之情事,且本件收養並無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是聲請人聲請認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