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7號聲請人 陳鶴儀 代理人 許書瀚 律師
簡瑋辰 律師相對人經典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紅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瓊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書記官陳彥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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