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8號原告 陳鶴儀 住○○市○○區○○路000號7樓訴訟代理人 許書瀚 律師
簡瑋辰 律師被告經典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紅玉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3,6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查該等裁判費未據原告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瓊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書記官陳彥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