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聲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伍拾萬元後,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54109號
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99年度北簡字第12726號債務
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
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
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
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一相當並確實擔保
,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
裁定停止99年度司執字第54109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99年度北簡字第12726號之訴卷宗審
查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強制執
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謝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7月26日
書記官林美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