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9年度岡簡字第246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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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岡簡字第24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7月28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柯盛益
書 記 官 葉明德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貳仟捌佰參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
貳拾柒萬零伍佰柒拾貳元部份,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
、信用卡對帳單、客戶歸戶資料查詢明細表等各1件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雖曾到庭抗辯以:伊對原告之主張
不爭執,惟目前無資力還錢等語在卷,本院參以被告是否有
資力清償與是否應負清償責任,誠屬二事,被告仍不得藉此
解免其清償債務責任,是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應堪信原
告起訴主張之事實,為真實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葉明德
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