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2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上訴字第12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121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82號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緝字第16號、97年度毒偵字第37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者,應提出上訴書狀,並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不服原判決,於民國97年10月6日合法提起上訴,形式上雖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其理由略以:「被告曾於92年間因發生重大車禍,頭部嚴重受創,經開刀治療後才逐漸康復,但留下不明原因之後遺症,經常性偏頭痛,須經長時間藥物控制治療,又因家中雙親年邁,且長期於台大斗六分院處方用藥,為免雙親過度舟車勞頓,懇庭上念及父母用心,體諒被告無知過錯而苦了雙親,希望能夠減輕被告1、2個月刑期,能免於移往台中女子監獄,讓被告能就近於雲林二監服刑,以致能安心服完刑期,罣礙於父母親身上,再次給予被告重新改過的機會」云云。惟查,原審以上訴人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被告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自白,有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2份、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年1月17日00000000號、97年3月21日00000000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紙附卷可稽,而扣案白粉8包經送鑑後,認含有海洛因成分,亦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7年3月30日調科壹字第0972301737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紙附卷足資佐證,並審酌被告係累犯,其經強制戒治後,仍不知戒絕毒品,復一再耽溺於戕身之物,犯後坦白承認,態度良好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各量處有期徒刑9月(施用一級毒品、2罪)、7月(施用二級毒品、2罪),並定其應執行刑1年6月,原審法院已詳述其所憑證據、認定理由及量刑依據。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認定事實錯誤、量刑瑕疵或違背法令之情形可言。被告上訴理由僅泛以原審判決量刑過重為其上訴理由,顯未具體指摘原判決關於採證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事項,究竟有何違法或不當之情形,依上揭說明,本件上訴不合上訴之法定要件,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郭千黛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不得上訴。
書記官魏芝雯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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