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407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恩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丙○○住臺北市被告甲○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12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書記官林宗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