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15號原告鑽石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邱鎮北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 律師複代理人 董家均 律師
游朝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2月19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書記官楊錫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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