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審附民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審附民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住台北市○○區○○○路○段○○○號3樓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250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周明鴻法官雷雯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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