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6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聲請人甲○○
代理人 林陳松 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98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6號就本院98年審交易字37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上午10時2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左:
一、出席人員:法官洪英花書記官張茹茵通譯洪綺姍調解委員鐘明生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代理人林陳松相對人乙○○
三、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伍萬元,於民國(下同)98年4月29日由相對人交付基隆二信支票號碼:RJ0000000號、發票日98年4月28日、面額肆拾伍萬元予聲請人收執,其餘款項柒拾萬元於98年5月12日前給付(以上賠償金額不含強制責任險)。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張茹茵法官洪英花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製作無異。
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