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135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朱家杰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9,41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
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游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