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定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清償現金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12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萬74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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